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
可以预见的是,"两个翻一番"意味着在2020年会出现"黄金交 叉"(原指上升中的短期移动平均线由下而上穿过上升的长期移动平均线的交叉,这个时候压力线被向上突破,表示股价将继续上涨),中国经济必然会超过美国。刚刚召开的十八大提出了两个"翻一番"的发展目标--就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较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在这个过程当中,工资会进入快速上涨通道,资本回报会逐渐下滑。而上述因素都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合理。那么 即使有一天,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达到与美国相接近,由于同等收入国家的竞争是以专业化为标准的,那么此时专业化分工的中国与美国间的竞争,对美国企业也是 有利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能够逐渐从资本相对短缺转型至资本相对丰富,从劳 动力相对丰富变成劳动力相对短缺殊不知这是各地大规模采用征收"过头税"的方式来维系虚假的繁荣,江苏、山东、河北等地企业10月就已被提前征收明年3月的税就可想而知。
2013年中国经济已经是积重难返,出口危机、实体产业危机、楼市危机、债务危机和银行危机将很可能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此一来中国房企手中的Tesobonos借款成本瞬间飙升,企业不得不短期内抛售大量房产套现。基于客观的公平市价补偿,仍只是征收补偿的底线。
然而,征收乃是一种强制的交易,客观市价未必符合被征收财产的真实市价。依照宪法公平补偿条款而获得补偿,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是政府必须主动、先行履行的法律责任。完全补偿:避免财政幻觉公正补偿不止具有根本的产权保障功能,对防止财产无效配置也不可或缺。公正补偿则可减少过度征收。
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其他财产损失是一种因征收而产生的直接及必然的损害,是超过实体损失范围之外,而存于不同个案的一种特别损失。因此在日本,除对被征收的财产权利予以市价补偿外,还必须补偿误耕费、搬迁费、调查费、营业损失等。
然而,公正补偿毕竟是个主观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极为复杂,涉及不同情形财产的评估方法。如果缺乏可比的买卖作为估价参考,则可采用收入(或曰折现值、资本化价值)法,即:将评估对象能够产生的租金收入资本化以求取其价格。再者,虽然针对因中断经营并搬迁带来的商誉损失等原则上不予补偿,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并不是完全不予考虑(可参看1949年的Kimball洗衣公司诉美国案)。厘清征地补偿内在的操作层次与逻辑,对于实现公正补偿至关重要。
它是因征收后果直接造成的具体损失,也被称为后果补偿。由此可见,公平补偿的具体操作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社会正义观念的变化,不断有所发展。既然是以客观市价为基准,征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国库支付能力当然无须考虑,主要是指被征收人的财产状况)、土地的现用途和征收后的用途,均不在确定补偿的考虑之列。对于公正补偿,又有两项基本操作原则。
全额补偿也是补偿的最低原则。它通常称作分割损害补偿(severancedamages)。
德国称为实体损失补偿,这也意味着对财产权利的损失补偿,因此在日本又被称为权利补偿。第一个即最高和最佳用途原则。
上述公正补偿的基本原理与逻辑,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以实质相同的替代物品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补偿。在日本,只在对农地改革案件判例采取了不完全补偿原则,台湾地区曾实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中,也采取了不完全补偿原则。这种损失,依照宪法征收补偿条款可能无法获得补偿,但依照现代社会福利国家观,对此可以予以相应的弥补。很多人常把征收补偿称为赔偿,对此专业人士可能暗笑为外行,其实此俗称可能恰得其要领。征收权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所有权人,并致使私人承受更沉重、额外的公共负担。
此种补偿被认为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因实施城市建设措施而对个人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征收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行为,即使满足法定条件而排除了违法性,但对其造成的损失仍需和违法侵权行为一样承担弥补和回复损害的法律责任。
其法理是,一个明智的买家如果相信该不动产未来用途的价值会上升,必定愿意出价更高。因为补偿的标的物是被征收土地,地上物只是影响土地价值的物质因素。
客观市价是多少征收补偿核心的内容,是对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标的的价值的补偿。然而,正由于征收是强制交易,往往就只能通过模拟交易而得出被征收财产的客观市场价值,而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权人自愿交易得出的价格(此乃人类有限理性的无奈)。
即使在深受浪漫自由主义影响,以法兰西民族特有的激情高昂宣称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也同样承认政府的征收权——同时要求征收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共目的与公正补偿。在主权的三项最基本权能中,征收权是对私人财产权最为极端、最为突出(parexcellence)的社会限制(R.Epstein,1984)。对此,德国联邦建筑法专门规定了一种特殊补偿,即急难补偿。因此,厘清征地补偿操作性标准和逻辑就至为重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则私产保障的英国典故,这项普通法上的规则被奉为英国人的一项伟大的自由。税收是人们就公共负担中所应承担的相应份额而付出金钱或其他财产。
既然是市价补偿,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便是所谓市场数据法或可比买卖法,即:考察相似地产最临近征收日期时的自愿买卖活动,来决定财产的市场价值。例如,在美国夏威夷州曾实施的土地改革中,对土地所有权人仍以市场价格予以完全补偿。
然而,征收仍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乃至于第三人生活状况的降低。当然,如果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且该设施用途独特时(例如学校、教堂、墓地、公园、公路、铁路、机场等),还有种办法,即替代设施法。
其次,只有当相对价格真实地反映了要素的稀缺程度时,要素的配置才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赋予政府强制交易的权力。在此情况下,每个土地所有权人都可能成为购买者必须谈妥的最后一个人。这使得征收行为即使以民主程序决定,出于公共目的,也必须对私人予以公正补偿,从而使私人财产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最典型的情形,如政府要提供大型的、复杂的公共产品,往往必须同时获得许多宗土地。公正补偿是私产的根本保障,但同时又是一个抽象、主观与复杂的概念。
警察权管制乃是为了防止私人财产的有害使用。征收补偿制度与民主宪政相伴而生,宪法上的私人财产保障几乎化为了控制征收权尤其是公正补偿的问题。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理解。一是,无需将土地上存在的多项产权,如地上权、地役权、质权、抵押权、水权、空间权和开发权等,分别评估再累计土地总价,而应将该土地作为一宗完整的土地来评估。